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应支付正常工资 扬子石化一分公司与退休职工的诉讼战 有律师指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与一位工作了30余年、且患有重疾的老职工进行诉讼战,有故意拖延承担民事责任之嫌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11月8日,南京扬子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分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与工作了30余年的老职工朱明(化名,患有严重疾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上诉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月25日,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朱明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这已是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第二次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此案自2015年6月25日的劳动仲裁支持朱明的诉求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就一直在进行诉讼。直至此次上诉,这期间已经劳动仲裁、两次一审判决和一次中院发回重审。除第一次上诉,南京中院以一审未明确支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和计算依据发回重审外,其中劳动仲裁和两次一审判决,均要求其向朱明支付工资和奖金。 法律文书上显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及上诉中的理由几乎一致。 对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主任葛素彤指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与一位工作了30余年、且患有重疾的老职工进行诉讼战,有故意拖延承担民事责任之嫌。 停发工资奖金 劳动仲裁裁决补发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是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南京扬子石化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下属房产分公司。 朱明,1984年从部队转业进入扬子石化,后一直在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原扬子石化金扬实业公司)工作,其间曾任中层干部多年,直至2009年3月退居二线。 朱明向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还得从一起寻衅滋事案说起。 因怀疑原扬子石化金杨实业公司经理被打,是朱明指使他人所为。2009年7月29日,朱明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区分局(原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拘留,同年8月28日取保候审;2010年9月1日,朱明取保候审期届满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1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半年。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以此为由,以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按照朱明所在岗位随岗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的75%向其计发临时工资待遇。后经多方协调,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于2012年向朱明补发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的工资待遇,此后亦按正常工资待遇向其发放至2015年5月退休为止,但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拒绝向其补发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的工资待遇。 经多方讨要无果,朱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南京市六合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劳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的工资和奖金等约20万元,补足2009年9月至2015年5月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且支付2009年年终奖及2009年退居二线以后已经享受的奖金分配2.0系数。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认为,朱明的诉请已超过了仲裁和民事诉讼时效,其涉嫌犯罪案件还在法院审理中;另外,其在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支付其不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朱明在庭审中称:未经法院判决,其就不算有罪;不去上班,是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不让退居二线的人员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