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南京中院以原审判决未查明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及依据的情形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撤销六合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6月20日,六合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朱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无异常情况下的工资和2009年无异常情况下年终奖明细,扣除已发部分后,金额为270403元。朱明对此数额予以认可,并增加诉请,即主张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为270403元,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表示同意。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依据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是规定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仅明确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三种情形,并不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且也未向朱明送达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至于《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是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函,并不适用本案所涉纠纷情形。 7月25日,六合区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朱明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共计270403元。 公司二次提起上诉 六合区法院宣判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8月份再次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此次上诉理由回到了最初的诉讼时效和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应支付正常工资及年终奖上。 11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记者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提供的民事上诉状中发现,该公司对此案所涉纠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进行了详细阐述。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称: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并非同一概念,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少发、明确表示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工资发放的数额存在异议。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无异议,用人单位并未拒绝发放劳动者工资,只是支付时间有争议。 本案中,朱明要求补发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的主张,应定性为克扣工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1月8日,庭审结束后,记者就还有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等问题,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系。该负责人表示,所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都在上诉状中体现了。 通过四份法律文书和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此次的上诉状,不难发现,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的一审和上诉理由,以及依据的法律条款几乎都一致,每次双方的争议焦点亦相同。经过四次裁判(含一次劳动仲裁),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已三次败诉。 |